文章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登记管理及回复工作。厅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当日进行清点,并对签收日期、申请人、申请内容、受理形式、答复时间、答复情况 、答复文号、信息提供方式及办理处室等信息逐一登记,并编流水号。
厅领导、值班室、有关处室等各个环节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下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厅办公室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条 工作标准
(一)对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作出的答复(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行文格式规范、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三)对申请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答复,对引起的行政诉讼积极提供有关材料并配合出庭应诉。
第三条 审查受理
对接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属于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的, 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力依据。
第四条 调查办理
厅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不同调查办理意见: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对申请内容不能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按照申请内容及处室职责分工不同,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到相关处室(单位)调查办理。
调查办理处室(单位)应尽快查找检索,查找情况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力依据。
对申请内容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需要本机关有关处 室提供的,主办处室应当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定的答复内容。
(三)申请内容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征求对方意见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
厅办公室接到商请公开回函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研究,对情况清楚、定性准确、意见明确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督促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条 情况会商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建立情况会商制度。会商由厅办公室提出,经厅领导同意,视情况可请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法规处负责同志、厅机关法律顾问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省司法厅、法院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部门商请
《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应当说明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本机关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需要商请对方明确的事项,商请回函时间(一般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等。
第七条 制发文件
根据本机关查找检索结果、会商意见、商请有关单位意见等,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件接收时间、申请信息内容描述、调查结果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救济途径等内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文件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等,经厅法规处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保密性审查后,由厅分管领导签发。
第九条 信息提供
经厅分管领导签发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加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申请人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予以提供。对指定采用邮寄、快递方式提供的,通过办公室EMS快递发送,并留存快递单据副本备查。对指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sdzjxxgk@shandong.cn发送,留存发件。对指定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的,按照联系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复议诉讼
申请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厅办公室配合厅法规处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应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
(一)厅办公室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办理工作负责;
(二)有关方面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未及时移交厅办公室的,有关责任由接收环节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运用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机制,由厅办公室每月统计当月依申请公开数量,并于每年7月上旬和1月上旬统计汇总上半年和全年受理并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总结分析办理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理工作。
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
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电承办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主办处室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意见及签字齐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副本、商请公开函和回函(含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快递发送单据等,要按照“齐全、完成、准确”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存。并于第二年下半年送厅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规定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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