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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2020-08-24 15:07:00 浏览次数:1918 

文章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登记管理及回复工作。厅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当日进行清点,并对签收日期、申请人、申请内容受理形式、答复时间、答复情况 、答复文号、信息提供方式及办理处室等信息逐一登记,并编流水号。

厅领导、值班室、有关处室等各个环节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下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厅办公室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条  工作标准

(一)对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作出的答复(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行文格式规范、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三)对申请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答复,对引起的行政诉讼积极提供有关材料并配合出庭应诉。

    第三条  审查受理

对接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属于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力依据

    第四条  调查办理

厅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不同调查办理意见: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对申请内容不能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按照申请内容及处室职责分工不同,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到相关处室(单位)调查办理。

调查办理处室(单位)应尽快查找检索,查找情况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力依据

对申请内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需要本机关有关处 室提供的,主办处室应当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定的答复内容

   (三)申请内容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征求对方意见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 

厅办公室接到商请公开回函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研究,对情况清楚、定性准确、意见明确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督促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条  情况会商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建立情况会商制度。会商由厅办公室提出,经厅领导同意,视情况可请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法规处负责同志、厅机关法律顾问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省司法厅、法院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部门商请

《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应当说明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本机关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需要商请对方明确的事项,商请回函时间(一般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等。

    第七条  制发文件

根据本机关查找检索结果、会商意见、商请有关单位意见等,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姓名、申请件接收时间、申请信息内容描述、调查结果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救济途径等内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文件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等,厅法规处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保密性审查后,由厅分管领导签发。

    第九条  信息提供

厅分管领导签发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商请函》,加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申请人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予以提供。对指定采用邮寄、快递方式提供的,通过办公室EMS快递发送,并留存快递单据副本备查。对指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sdzjxxgk@shandong.cn发送,留存发件。对指定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的,按照联系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复议诉讼

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厅办公室配合厅法规处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应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

(一)厅办公室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办理工作负责; 

(二)有关方面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未及时移交厅办公室的,有关责任由接收环节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运用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机制,由厅办公室每月统计当月依申请公开数量,并于每年7月上旬和1月上旬统计汇总上半年和全年受理并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总结分析办理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理工作

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

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电承办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主办处室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意见及签字齐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副本、商请公开函和回函(含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快递发送单据等,要按照“齐全、完成、准确”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存。并于第二年下半年送厅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规定实施

    规定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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